浙江出台具体规定 禁止省内高校撤消合并团组织
2002年6月23日03:4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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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董碧水)高校必须按团章规定设置共青团组织机构,不得把共青团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对已经将共青团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学校,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纠正。这是浙江省针对高校共青团工作出台的一项具体规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最近转发了省委教育工委、团省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要求高校党委切实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意见》明确:高校必须将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党委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一名行政副校长负责联系共青团工作,每学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专题研究团的工作,并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阵地保障。
对高校团干部的编制,《意见》规定学生数在5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为3至5人;5000至1万人的学校为5至7人;1万人至两万人的学校为7至10人;两万人以上的学校10至15人。对校级团委专职书记、副书记要求按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的素质配备、管理,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和待遇,团委书记可以列席高校党委或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对团干部转岗,《意见》要求高校党组织要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按相应职级给予妥善安排,对优秀团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对充实到教学第一线的团干部,在离岗前要给予一定的脱产进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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