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法院证明不让查资料 深圳律师告倒工商局
2002年8月17日13: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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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记者昨日获悉,去年本报率先报道的“深圳律师叫板国家工商局”一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惠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市工商局拒绝原告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要求查询有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原告请求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起诉。
不让查资料律师告工商
2001年3月16日,原告律师刘子龙持《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前往被告惠州市工商局,要求查阅并复印某公司的注册登记原始档案资料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规定,无法院立案证明者,不予查询。
刘子龙认为,《办法》违背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侵害了律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故对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广东省工商局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刘子龙于是将惠州工商局告上法庭。
不答辩迟到庭惠州工商败诉
据悉,被告惠州工商局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一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拒绝原告律师查询企业书式档案资料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甚至,在庭审进入到最后陈述阶段时,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法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确认被告惠州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另外,法院认为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办法》并非针对原告律师作出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因此,原告律师要求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原告律师的这一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记者康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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