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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首推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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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4日09:50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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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妥善解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高淳县最近推出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这在全省开了先河。
据介绍,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城镇户口自由职业者;实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人员。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相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9%收取,大病医疗救助每人每月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实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人员由本人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业主为其缴纳7%,大病医疗救助个人每月缴纳2元、业主为其缴纳2元。
高淳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获得以下待遇:县医保中心为参加医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制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县医保中心为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个人账户。首次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6个月内只能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当然,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因各种原因中断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停止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欠费不超过3个月的,补足欠款后,欠缴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县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其就诊转诊管理、门诊及住院费用支付办法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左年生 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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