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据新快报报道,近日在广东省普宁市,两位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被人殴打致死,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视。省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也发生过‘线人’被打伤或被绑架的事情,但没想到这些制假者会如此凶残!活活打死两个人!邱新荣和李永平的死,使许多‘线人’都怕了,根本不敢再干。出事前,我们每天都会接到十多个‘线人’的电话,他们提供了很准确的打假情报。出事后这几天我们都没接到过举报电话。”记者了解到,邱新荣、李永平和李秀明都是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邱新荣、李永平确实是跟踪制假烟丝被发现后,被制假老板指挥黑社会势力殴打致死。省烟草有关人士说,这起“线人”被害事件说明,广东的烟草打假形势十分严峻,黑势力保护烟草制假十分猖獗,这一事件对广东专业“线人”队伍是一个极大的打击,给今后的打假情报网络带来严重影响。该人士表示,省烟草专卖局将会给遇难“线人”的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的抚恤方案在认真地研究中,并将很快兑现。(林波赵峻刘建国) 专业打假线人能够算做是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吗?他们在跟踪线索时遇害,算不算因公殉职?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专业打假线人还不能算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的身份是不同的,他们有各自的工作,线人提供信息主要是为了获取奖赏,和专业的卧底是不同的,卧底是国家的公务员,人事关系、工资支付都是按编制来进行的。而线人不是,国家机关和他们只有劳务上的关系,没有人事关系,如果线人不愿意提供信息,国家机关也不能给他们行政处罚。按劳动法来算,线人顶多算劳务输出人员,而不算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线人不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他们在跟踪线索时遇害,自然不算因公殉职了。曹春林(中法网网友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尽管许多“线人”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且确实为政府“工作”着,但是绝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正常工作,情报工作不过是业余兼职,即使受政府工作人员的指派或认可,也应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为妥,而不是受聘用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但是专业打假线人,如果真是正式受雇于政府,形成劳动关系,再叫“线人”好像有些勉强了,更像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辅助人员———职业侦查员或是情报员。 受雇于政府的专业线人应当是国家机关的人员,尽管他们还不是公务员,但是在工作中遇害显然应当认定为因公殉职。但是更多的非专业线人如果同样在侦查中遇害,不宜认定为因公殉职。因此,在线人遇害这件事上,我主张淡化因公殉职这个概念,以同等待遇例如补偿金解决这个问题。 孙万军(中法网网友河南省安阳新大地律师事务所)专业打假线人就是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他们只不过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但仍然是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跟踪线索时遇害,当然算是因公殉职了。从劳动关系来说,专业打假线人已经与烟草专卖部门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专业打假线人是被聘用或雇佣。《工伤保险条例》也将发生在企业的此类事件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虽然不是企业,也应当参照此规定对此事进行处理。 专业打假线人是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而受损害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打假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徐卫东(中法网网友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 “线人”的概念来源于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术语。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利益多元化的冲突、利益追求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等问题,为了国家的利益、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被少数人的制假行为所侵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采取了培养“线人”的方式。对线人的法律地位定位虽然至今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加以界定,但本人认为可以根据线人与对其委托查假工作的经济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将其看做“受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地位,这样其跟踪制假线索的行为就可以界定为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延伸,同时可以确定“专业打假线人能够算做是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当然其跟踪线索时遇害就应当算因公殉职。中法网整理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