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女儿卖花 狠心父母行径令人发指
2002年6月12日14:14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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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广州日报顺德讯(记者林燕 通讯员麦培思) 6月8日,一辆湖南警车缓缓驶出顺德市大良升平派出所,顺德市公安部门成功解救的8名湖南籍“卖花女”怀着复杂的心情踏上了回家的路途,结束了一年多来被人强迫卖花、当“三陪”的屈辱生活。
8卖花少女被迫“三陪”
今年5月初,顺德市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有多名外地小女孩被人操纵强迫在大良区八坊的大排档内卖花,甚至陪客吃饭或被成年人淫亵。
接报后,顺德警方经过几天摸查,发现确有8名未成年少女被湖南籍阳某等3人操纵,被迫在华盖、东苑、府又3家市场的大排档内以卖花为名向客人提供三陪服务。
5月27日凌晨,专案组根据侦查资料突击检查了位于大良建港路的出租屋,现场抓获五名幕后操纵人,成功解救了这8名卖花女。
据升平派出所民警介绍,8名卖花女被解救时全部蜷缩在地板上睡觉,她们又黑又瘦,目光呆滞,消尽了少女应有的童真,由于劳累过度,她们对突然现身的民警毫无反应。
每月300元“出租”女儿
据初步审查,这8名卖花女全部来自湖南省攸县,去年6月被狠心的父母以每月300元的“租金”转让给同乡阳某等人,被带至顺德流动卖花和擦鞋,从此陷入了火坑。
据部分卖花女陈述,在过去的一年里她们曾被强迫做三陪,甚至被迫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收入全部落入了阳某等人的荷包。11岁的小刘是8名卖花女中年龄最小的一位,双眼含着与年龄不相符的哀怨。听说可以回家与亲人团聚了,几位卖花女雀跃起来,只有她郁郁寡欢,她对记者说,在过去的一年,她每天在顺德各大排档卖花,经常从晚上7时工作到次日凌晨4时,稍稍偷懒或每次卖花不足10元,阳某就给她一顿痛打。为避免皮肉之苦,刘某学会了对客人“死缠烂打”,即使客人对她大声喝骂或对她进行言语淫亵,她也不得不厚着脸皮硬把花卖出去。
法盲父母将受法制教育
刘某告诉记者,她日盼夜想回到家中,现在真的可以回家了,反倒不想回家了,她明白,正是家人把她“租”给阳某,从而使自己落入虎口。
为尽快将她们送回亲人身边,顺德警方通过广东省公安厅打拐办与湖南省公安厅取得联系,最后商定由湖南省攸县公安局、民政局、妇联派出专人于6月8日把8名卖花女送回湖南。
负责接送这批未成年少女回家的湖南攸县民政工作人员说,由于山区群众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加上当地生活艰苦,一些未成年少女常常被迫过早涉足社会。这批被带到广东“闯世界”的少女沦落至如此地步,正是其家人法盲与无知造成的。
临别之际,他们表示回到攸县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这批少女的父母进行深刻的法制教育,让他们真正当好父母的角色,让孩子回复原有的童真。
女儿不是财产岂能“出租”!
“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时代已经过去近一个世纪了,然而到现在还有人将女儿当作私有财产“出租”,这些法盲父母“盲”到这个程度实在可悲!在现代社会,民法中“出租”关系的对象只能是物,而绝不能是人。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不附属于任何他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父母与子女都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父母对子女不具有处分权,子女不能成为“出租”的对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父母对子女有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在子女未成年的时候,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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