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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淮河洪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却没有一分保险资金介入救灾。中国水科院防洪减灾研究所所长程晓陶提出——
●洪水保险是抑制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趋势的重要措施,是对现有灾害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应逐步推行洪水保险
非营利性的保险形式
记者:据初步统计,截至2003年7月30日,淮河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4.3亿元,却没有一分保险资金介入救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那么我国开展洪水保险的现状如何?
程晓陶:洪水保险是一种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分担风险的保险模式。在可能发生洪水的区域,由受洪水威胁的人群、企业等出资参保。当洪水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执行机构将对参保的人群、企业等给予赔付,政府将对保险执行机构进行一定的补贴。
开展洪水保险,必须有这样的鼓励和扶持。这是因为由于洪灾的不确定性,群众与地方政府对参加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而一旦发生大水,保险公司又面临着巨额的过于集中的赔付,风险较大,所以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单独开展洪水保险。
我国至今尚未探索出合适的洪水保险模式。我们要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来认识洪水保险,逐步推行洪水保险。
灾害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记者:开展洪水保险有何重要意义?
程晓陶:开展洪水保险是抑制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趋势的重要措施,是对现有灾害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首先,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发生流域性的洪灾,相对全国而言,也仍然是局部性的。因此,建立洪水保险制度,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减少洪灾损失的灾区救济和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
其次,洪水保险是一种可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纯粹的救济制度和洪水保险的不同就在于,后者是一种“契约”制度,契约成立后就要按既定标准及时兑现。
第三,由于洪水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洪水风险大小来确定的,水灾风险较大的地方,保险费率相对较高,即与水灾风险小一点的地方比,这些地区投保的费用相对较高,而获得的赔付相对较低。这样就能用经济手段来平衡开发,对洪水高风险区的盲目开发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从国情出发逐步探索
记者:您认为我国应当怎样探索开展洪水保险?
程晓陶:国家应制定洪水保险的有关法规,建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洪水保险基金,当洪灾损失超过保险执行机构的赔付能力时,国家可运用这笔基金对其进行补偿。
与此同时,在开展洪水保险之初,实行低保费、低限额的办法,逐步为洪水保险业务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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