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账者反成模范人物
2002年8月29日08:04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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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汪洋)将汇给公司的巨额建筑款私自提走,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这样一个无视法律的企业经理,竟然被有关部门树为“乡镇企业家”,让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学习。这件荒唐事发生在高陵县。
这个被授予“西安市乡镇企业家”称号的郝更科,系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经理。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经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称,1995年2月,长安县轻工机械厂先后与郝更科负责的高陵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车间办公楼和加工主机房、综合宿舍楼施工合同。此后建筑公司并未施工,而将施工任务转包给一家施工队。1996年,工程施工任务完成后,长安县轻工机械厂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支票方式付给建筑公司155万元,这笔汇款被悄悄转移到郝更科的个人账户上,其后又被郝更科私自提取。2000年2月,干了活却没有见到工程款的施工队将郝更科和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2001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令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返还施工队15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判令郝更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施工队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
自从法院向郝更科和第二建筑公司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至今,已近8个月了。但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曾多次向郝更科发出限期执行的通知和传唤,但郝更科不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且对法院的通知和传唤一直采取规避态度。据悉,高陵县人民法院已查封以高陵第二建筑公司和郝更科名义承建和使用的部分房产。高陵县法院的负责同志讲,法院制定了方案,对郝更科将随时发现随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案件的执行。
法院建议高陵县人民政府在该案结案后,对第二建筑公司进行全面整顿,以消除隐患。然而,就在法院判决书发出4个月后,郝更科竟通过高陵县乡镇企业局上报,被有关部门授予“西安市乡镇企业家”称号,成了全市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们学习的榜样。
对于出现在高陵县的这件怪事,许多群众深表不解。他们认为一个优秀企业家首先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模范,如果公众眼里的典型人物都把法律当作儿戏,那么将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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