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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林丹玲一审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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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1日13:0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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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林丹玲一审被判15年
挪用370万元潜逃3年,曾被深圳检察机关悬赏10万缉捕
本报讯 (记者唐洁)挪用370万元公款,潜逃3年之久的巨贪———宝安区自来水服务公司原经理林丹玲昨天被市中院认定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据悉,为将林丹玲缉拿归案,宝安区检察院曾发出通缉令,并承诺悬赏10万元,这也创下了深圳市检察机关追逃悬赏金额的最高纪录(本报曾详细报道)。
据介绍,1994年7月,林丹玲利用自己任宝安区自来水服务公司经理职务,以其私人名义与云浮市一家水泥厂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投资项目合同。因与水泥厂签订的合同需要资金投入,林丹玲便用公司的名义,与宝安区西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站签订了37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约定年利息30%。为了使合同有效,林丹玲还办理了法律见证。此后,林丹玲将巨额款项转到其朋友的私人账户上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林丹玲的如意算盘最终落空。其投资的水泥厂经营日益亏损,眼看挪用的巨额公款已无法归还。事情败露后,纪检监察机关开始介入调查。1998年3月,林丹玲断然选择了潜逃。
案发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对林丹玲作出逮捕决定,并向全国检察、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去年2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悬赏10万元的公告,并经广东省公安厅发出通缉令全力追捕林丹玲,这也是目前深圳市检察机关悬赏金额最高的一次追逃行动。今年2月27日,正当人们欢度元宵佳节之际,林丹玲在老家河源市的一出租屋内落网。
在昨日的法庭上,林丹玲的代理人积极为其脱罪,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并不成立,这宗案件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林丹玲只应承担民事偿还责任,而不应身着囚衣、戴着手铐,坐在被告人席上。这一辩解并没有被法院采纳,合议庭经过讨论,认定林丹玲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作出上述判决。对此,林当场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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