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大富豪”小姐先玩乐后嫖再抢劫 孙金波被判刑
2002年9月20日12:33 青岛晚报
|
青岛新闻网 2002-09-20 11:21:06 本报讯北京无业人员孙金波来青抢劫“小姐”。日前,市南法院一审对其作出判决:孙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孙金波、张海涛、李晓京三人携带两万余元的旅游经费与刘军、谢昆(均在逃)共同驾驶租赁车辆,于2001年5月31日由北京到青岛旅游。由刘军带领,五人住进本市某宾馆。刘军提出将本市大富豪夜总会的小姐带回宾馆房间玩,然后抢她们的手机,房间内有谢昆、孙金波在场。随后刘军、谢昆外出购买作案用的透明胶带。除刘军外,其他4人饭后到大富豪唱歌。两小时后,谢昆、孙金波先带小姐回宾馆,张海涛、李晓京随后也带小姐回宾馆。谢昆与被害人向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刘军与谢昆用胶带将向某捆绑,用衣服蒙住其头部,抢劫手机一部。而孙金波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刘、谢将韩某抬到205房间。待张、李二人与小姐回到宾馆后,刘军指使孙金波看押韩某、向某,刘军与谢昆在206房间内,将被害人曹某、郭某捆绑,抢劫二人手机。随后,5人逃离现场。
2001年8月23日,孙金波被抓获。孙到案后提供了同案犯张海涛、李晓京的准确住址及联系电话等重要线索,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将张海涛抓获,李晓京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孙金波参与抢劫被害人韩某的私人财物价值3100元,且在抢劫过程中看押过被害人韩某、向某,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孙金波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孙金波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报记者)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