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子寒
据新华社电《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大城市都建立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但同时街上流浪乞讨人员却有增多的趋势。
说来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收容”改成“救助”标示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彰现立法机关对于保障人权的决心,而对于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来说更充满了人情味,那么到底为什么会出现一边救助,一边增多的现象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在街头流浪乞丐中,有一部分属于非常需要得到救助的群体,但是他们大都来自农村,文化比较低,在他们的头脑里,“收容”和“救助”只是换个名字,一时间还无法对救助产生更为明确的认识;另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全国的777个救助站听起来数量很多,但是分布到各大城市后,也就寥寥无几,再加上其除了救助站的牌子外并没有更为明显的标志,让一个本就人生地不熟的外来流浪者去寻找,实在是很难,于是这就让一批本想得到救助,本该得到救助的人无法走进救助站的大门。
第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可以给予救助的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否则不属于救助对象。”这就意味着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来说会有一个空白的群体产生,他们既不符合救助条件,又不得不靠着乞讨生活,这部分人以前或许会被收容,但如今他们只能重新流落街头,成了真正的无人管理的人员。
第三:职业乞讨者的存在。这些人把乞讨当成工作,并成为发家制福的手段,他们当中的爆发户不在少数,所以这些人是绝对不会去寻找那原本就是维持正常生活的救助,随着收容制度的取消,对这些的人的监管就成了一个真空地带,只要我不违法,谁又奈我何呢?
从以上三点,我们不难看出,在“收容”改为“救助”的过程中出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多是有着其多方面原因的,比如:对救助法的宣传是否到位?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是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起到应有的作用?救助站点是不是该有更为显著的标记?那些不属于救助要求,却又的确需要救助的人员该如何处理呢?对于那些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者,是不是该有个解决的办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