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站特约评论员文章:8月25日,国务院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管制条例》)及其《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这标志着在加强不扩散问题的国内立法方面,中国政府迈出了新的实质性步伐。此举也将对中美关系等问题产生积极作用。
不扩散与导弹技术控制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相关技术的扩散,是增进国际安全、防止区域冲突加剧、减轻战争罪行以及减少国际动荡的重要措施。自60年代末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将不扩散视为国际安全建设的重要环节。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支持联合国及其他多边国际机构在不扩散问题上所树立的目标和标准,始终将不扩散列为基本的国家责任。
90年代后,随着区域局势的发展以及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在不扩散问题上的努力。但导弹及相关技术的出口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最重要的原因是导弹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缺乏普遍和明确的国际条约体系的规范。例如,在防止核、生物和化学武器扩散方面,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已经通过了《核不扩散条约》、《生物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等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导弹技术出口控制方面,始终未能形成相关的国际条约体系。
1979年,美国和西方国家建立了“国际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ISSILE TECHONOLOGY CONTROL REGIME,简称MTCR),以美国的国内出口控制制度和法律要求来建立,也是以美国的影响力来推行和实施的。如何将MTCR的管制制度和其他导弹技术拥有国的出口控制制度相结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国家利益、外贸权利以及国家安全的观念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尽管如此,中国政府还是致力于同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加强在导弹及相关技术上的出口管制。1994年,中国成为了MTCR的“遵从国”(ADHERENT STATE)。2000年11月,中美两国就导弹不扩散问题达成了新协议,中国政府承诺将根据MTCR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导弹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控制。
《管制条例》建立了中国严格的导弹技术出口控制制度
《管制条例》的颁布,将大大改进中国针对导弹不扩散所建立的出口控制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出口控制法律化进程进一步发展的生动体现。
《管制条例》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加强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因为敏感武器技术的出口,无论其对象国是谁,都将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这对于进一步廓清在不扩散问题上的基本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是重在防止国内个别企业钻国家贸易法律制度的空子,防止利用特权或者为了个别企业的私利,不顾国家外贸立法的尊严和出口控制制度的国家利益要求;二是为了加强外贸活动的“责任机制”,客观上有助于在我国进一步培养和树立外贸活动能够的法律意识,增进企业出口竞争中的责任感。从一个侧面来说,也是中国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规范的重要举措,不会对市场经济的活跃带来消极作用。
任何国家为了本国的国家安全都对军民两用技术进行严格的出口控制,但这样的出口控制如何与发展国家经济、增强对外贸易相协调,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此,普遍的国际实践是建立和加强出口控制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解决这一矛盾。《管制条例》为此建立了一整套法制化的制度,确实使我国市场经济的贸易实践上升到了新的台阶。
首先,颁布《管制清单》,明确什么是敏感物项和技术,并且将这些物项和技术的“敏感度”分级,而不是简单禁止出口。对于直接可能用于导弹技术发展的出口项目,《管制条理》依据国家安全要求,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严格禁止出口。《管制条例》并不禁止《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民用物项和基础的出口,而是要防止这样的出口的最终用途或者最终用户可能用于军事目的。只要出口商做出《管制条例》所要求的各项“保证”,则可以出口。
其次,建立了国家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证制度。对于《管制清单》所列第二部分敏感度低的物项和技术,《管制条例》要求在国家给予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出口。这一方面是为了根据“条例”规定所提出的保证,对出口商进行国家审核,二是为了将出口控制中的国家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第三,依据国际惯例,对低敏感度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建立“保证”制度,以防止最终被用于军事用途。《管制条例》还包括了对出口商违反具体规定将实施的惩治制度,以及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即便是非出口性活动也同样进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其中,第二条明确提出,国家控制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既包括通常概念上在《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贸易,也包括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管制条例》的不扩散意义
在《管制条例》正式颁发之前,中国政府在导弹技术出口控制方面的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在《管理条例》中,导弹技术是作为军品中的一类来进行出口管理的。《管制条例》则将导弹及其相关物项和技术从笼统的“军品”中分离出来,是针对导弹问题不扩散而制定和颁布的专门法律文件,因而是中国政府在导弹不扩散问题上所承担的政府责任进一步的提升和发展。
《管制条例》参照了国际导弹技术控制制度,但并不是简单的模仿和追随,而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政策需要而制定和颁发的导弹技术出口控制的国内法律制度。例如,《管制条例》与MTCR在控制出口的基本方式上非常相似,在所使用的技术参数上,大部分也是一致的,重点都是在于防范射程超过300公里、可负载弹头重量超过500公斤的导弹。但是,《管制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比MTCR更严格,如,将提高导弹隐身性能的技术列为《管制清单》的第一类,予以严格禁止出口。
由于导弹技术的出口控制既涉及复杂的外交政策问题,又关系到国内贸易体制问题,更事关中国的国家安全实践与观念问题,因此,长期以来具有争议性是很自然的。《管制条例》的颁布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既是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的不扩散努力的深化,也是中国出口控制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更是中国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步骤。
《管制条例》对于中美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也将具有积极作用。我的好朋友、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的李彬教授说得非常好,“《管制条例》使得中国出口管制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使得美国更容易了解中国政府出口控制方面所做处的努力,有助于两国建立在不扩散领域的信任”。(中国日报网站特约评论员 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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