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华夏银行行长因受贿判刑七年
2002年8月24日02:05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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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8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本报讯 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受贿案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人段晓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6月、7月间,被告人段晓兴接受北京万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蔡燕军在北京奇然大酒店的宴请,其间蔡燕军提出欲向华夏银行贷款,段晓兴当即表示像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才能贷款。为蔡燕军贷款出谋划策。
1998年12月,被告人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蔡燕军以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的请托,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即同意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为此,被告人段晓兴于1999年2月、4月,先后2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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