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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三大焦点 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全景扫描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3日09:38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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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3日电 昨天,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法律草案各抒己见,热烈讨论。

  深圳特区报今天的报道说,记者将一些焦点问题和各方观点记录下来,作一全景扫描。

  申领驾照要不要填写是否捐献器官?

  “我建议《条例》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公民在病重住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汽车保险或者申领机动车驾照时,可以自愿表达是否捐献器官的意愿。”审议一开始,傅伦博委员就抢先发言,他观点鲜明,一口气说了3条理由:一是人体器官是稀缺资源,每年有成千上万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这次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鼓励捐献,要尽量方便市民以适当的方式表达捐献的意愿;二是这样做也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行的做法,如英国王妃戴安娜出现交通意外后,她的器官曾使6名患者受益;三是法律有引导作用,有了这一规定,可以引导更多的人加入自愿捐献的行列。

  “我不赞成这样。”苏伟光委员立即表示反对。他说,在驾照上表达自愿捐献器官的意愿,不太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文化观念。中国老百姓非常讲究出入平安,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这种心愿尤为强烈,如果在申领驾照时就要填写是否身后自愿捐献器官,就会给人增加心理压力。而且这个规定操作起来也很难,驾驶执照全国统一制作,深圳要增加这一栏,比较困难。另外,也不利于保密。

  “我讲的不仅仅是申领驾照,还包括病重住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汽车保险等等。”看来,苏伟光的一席话并没有让傅伦博“心服口服”,傅伦博反驳说,“新的世纪、新的时代,我们有些传统观念需要更新,立法也应当有适当的超前性。关于保密问题,可以在总则中规定,有关方面对当事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对捐献者要不要给予补偿?

  “我们虽然规定无偿捐献,但对捐献者还是应当有适当的补偿。”龚国祥委员说,人体器官是一种稀缺资源,是无价之宝,捐出一个器官,也许就是救回一条生命。对捐献者这种高尚的情操和义举,我们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予适当补偿是应当的。

  龚国祥一说完,朱中一委员立即说出不同意见,他认为绝不能给钱。“这个口子不能开,一开麻烦就来了,就会给有偿捐献可乘之机。”朱中一说,即使有时实际操作时可能给捐献者适当的补偿,也不能把这些写成文字,放到正式的《条例》中去。

  “我也认为不能写入用钱补偿,这就和无偿献血一样。”吴江影委员说,深圳无偿献血不会给献血者钱,但当他们住院需要用血时,用血是无偿的。“《条例》十六条规定,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是一种补偿。”

  讨论到最后,多数委员赞成《条例》不能规定给捐献者金钱补偿。但应当给捐献者适当的精神鼓励,如红十字会给他们颁发证书,对身后捐献者赠送花圈等,这对其他人也是一种鼓励。

  要不要确定“脑死亡”标准?

  对身后捐献器官,怎样确定捐献者是否死亡也是大家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一些委员建议引入“脑死亡”的标准,而另一些委员则明确表示反对。

  “我赞成用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器官移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医学问题,目前大部分移植的器官都是从死亡者身上摘取的,越能及时地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则该器官的质量就会越高。”沈士成委员说,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脑死亡的标准。从医学上说,一个人的脑如果已经死亡,这个人就不可能再活过来。特区立法可以采取这样的标准,既可以扩大器官的来源,又能提高摘取器官的质量。

  沈士成的观点得到了张根民委员的赞同。他举了一个例子,有一次,某医院同时收治了一位病危的心脏病病人和一位因车祸而脑死亡的病人。当时这位车祸患者心脏没有完全停跳,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确定脑死亡的标准,谁也不敢把这位车祸患者的心脏摘出来。几天后,这位车祸患者的心脏停止了跳动,按照目前传统的标准,完全死亡了。但是,那位心脏病患者也已经不治身亡。他说,如果有脑死亡的标准,那位心脏病患者就可能得救。“许多发达国家目前采用的是脑死亡标准,确有其科学的道理,但目前就我国的国情来说,大部分人在心理上不能接受这样的标准。另外,国家卫生部也正着手进行脑死亡判定标准的研究。”胡根忠委员说,从立法权限来看,深圳也不能这样做。他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属于中央立法,地方无权规定。宣布或判定死亡,直接关系到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我们无权在《条例》里写上脑死亡的标准。(沈清华 莫家彦 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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