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嫖娼不付钱 嫖客冒充“扫黄组”民警被判13年
2002年7月27日13:51 北京青年报
|
昨天,市二中院对冒充公安机关“扫黄组”公安民警,以将人抓到公安局处理等胁迫手段,强奸两名女青年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案犯段怀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本市无业人员段怀斌于2001年12月27日找到一卖淫女郭某,在谈好服务价钱后,将事主郭某、魏某骗至事先以“刘小刚”假名登记的本市丰台区某宾馆302号房间内。为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段怀斌竟冒充公安局“扫黄组”公安民警,以要带二人到公安局接受处理等语言相威胁,先后将郭某、魏某强奸。
2002年1月至2月间,段怀斌又利用郭某认为自己是公安民警,不敢反抗的恐惧心理,将郭某带至本市丰台暂住地室内,先后两次将郭某强奸。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段怀斌冒充公安民警,采取以语言相威胁的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