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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的人权真比别人贵吗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6日14:49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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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黑道霸主”刘涌大难不死,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15日改判为死缓,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大哗。直到今天,站出来替刘涌说话的最高权威大概就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了,他曾在“会诊”刘涌案件的专家意见书上签下了大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独家采访时,陈兴良说:“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在此,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我所能够理解的只是它的字面意思。而其更深的含义是什么,却怎么想也想不通。为什么呢?因为我觉得它似乎在向我们暗示:既然大家有朝一日都有可能成为阶下囚,就不要跟一个刘涌过不去了,等到轮到你们时,同样可以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宽大处理嘛!

  这可就怪了!人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但是具体到特殊性上,刘涌的人权真比别人贵吗?对一个罪行累累、恶贯满盈的“黑道霸主”,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除了“不能排除在侦察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字样之外,而没有说清刘涌的人权真正贵在哪儿,自然不能令世人信服。作为一省的高级法院,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查明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而是想当然地说“不能排除”,岂不太有些“小学生”了吗?

  既然陈兴良副会长和辽宁高院都那么尊重刘涌的人权,现在就来看看刘涌是如何尊重别人的人权的吧!自1995年末刘涌黑社会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据《外滩画报》)如此血淋淋的事实,辽宁铁岭的法官们都看到了,为什么单单法律学究们、辽宁高院的法官们视而不见?却在口口声声地说“保障刘涌的人权”?

  再说到逼供问题,我们的公检法人员中有几人不会?又有几人没使用过?如果陈兴良副会长能够给出具体的准确的数字,如果辽宁高院也敢说全省的法官、法警们从来不用并且对公检两家的逼供全都认真调查过的话,那么才算得上“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但太牵强,而且太无公道呀!

  其实,对刘涌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并不影响对他所犯罪行的定性和惩罚。即使真地查出了有刑讯逼供,也抹杀不掉刘涌欠下的血债。换句话说,谁的责任谁负就完事了,根本犯不上宽恕一个众怒声讨的死刑犯,又放过了不讲对策而只知道霸道取证的违法乱纪者。倘若这两点都不能纠正的话,那么我建议陈兴良副会长和辽宁高院以自己的“格”,让国家把能够用来刑讯逼供的刑具全都取消,以免再让“仁慈的法官”们为难,说什么“不能排除”。

  (作者:王海波)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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