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示制:打造人大监督诚信体系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3日11:02 法制日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公示制:打造人大监督诚信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法制环境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人大监督地位、作用与宪法赋予的人大监督地位、作用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落差”。这之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人大监督缺少必要的监督环节。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不仅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开拓和发展,而且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张大群
“公示制”作为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民主方式,它打破了传统权力运作的神秘化和专断弄权的个人化,体现了尊重民意、走群众路线、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代精神,是当前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不断促进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不仅适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领域内的一般性工作的监督,也不容置疑地适用于党的监督、人大权力的监督、司法监督等不同性质、层次和等级的监督。在新世纪新阶段,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不仅是人大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开拓和发展,而且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是由人大监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终端监督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人大监督权的运用,最终必须回到人民中间,接受人民的监督,才是完整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监督只是具备了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监督,人民的监督才是法律监督意义上的终极监督。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既是人大监督接受人民监督切实可行的形式,也是完整法律监督意义上终端监督的基本形式。
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是由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现代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就是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作为法治社会是不允许绝对专断权力的存在,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中。宪法和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在实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实践中,是不允许游离于监督之外的权力存在的,作为最高监督层次的人大监督以及作为人大监督主体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同样受到监督,这是毫无疑问的。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其监督作为最高层次的监督,理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树立起监督主体尊重人民、维护人民利益的良好形象,这不仅是人大监督主体自身树立监督诚信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和带动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向前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问题。
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是人大监督实践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法制环境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人大监督地位、作用与宪法赋予的地位、作用之间存在一定的“落差”。这之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人大监督缺少必要的监督环节,因而,作为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既缺乏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又没有接受监督的客观压力,使得人大监督被动地处在一种“软指标”的任务状态。如宪法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监督方法在一些地方人大的监督实践中基本处于“束之高阁”“闲置不用”的状态。“刚性”监督手段的弃之不用,实质上是对监督权的丧失,于监督权丧失相伴相生的必然是监督付出的代价,以及由此导致人大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诚信”。实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制国家,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权力机关监督不力的这种现状,使权力机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既是民主法制发展对权力监督发展的要求,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要求。
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要遵循开门监督的原则,建立诚信监督体系,不断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权力监督的效果。
建立监督计划、内容和结果三公开制度。一要公开征求监督内容,要向公开征求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意见那样,公开向社会征求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内容后,应及时通过媒介向社会公示,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在当年或一个时期内所要开展的监督工作。二要公开监督的执行计划。在实施某项具体监督工作前,要公示具体的执行计划以及专项监督热线电话和常委会接待日等。三要公开监督结果。完成监督工作计划后,要公示常委会监督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尤其是要公示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任会议反馈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形成的决定、决议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改进措施等。对重大的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人大要进行跟踪监督,坚持一监到底,同时,要及时通过媒介公开跟踪监督的相关结果。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在实施人大监督“公示制”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自觉主动接受选民和群众的监督,这既是其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又是面向社会接受监督的一次公示,实质上也是人大监督主体被监督的一次公示。要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五年任期内向选民述职的总体规划和重要监督工作的述职计划,让广大选民和群众知晓自己选举的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基本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既可深入选区面对面向选民述职,也可通过媒介进行述职讲话或刊载述职报告等。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不仅架起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同时,也是选民“零距离”对人大监督主体履行职务的一次直接监督,是对选民负责的一次社会公示。
建立选民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要建立选民旁听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建立选民参加常委会有关的监督工作或活动制度。通过选民身临其境参加有关的会议、审议和执法检查、视察、述职评议等相关的监督活动,让选民代表亲身感受人大监督的完整程序,“零距离”去监督人大监督主体履职尽责的情况,不断扩大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和社会化的程度。
人大监督通过实行“公示制”,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人大监督“从会议到会议”、“审议意见不公开”、“批评意见不见报”、“述职评议暗箱操作”、“反馈意见群众不知道”等不良现状,真正把群众想知道的、要知道的、应该知道的全部公布于众,把人大的监督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既可加大人大监督主体加强监督工作的压力,变“软指标”为“硬任务”,增强人大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也可提高群众和社会的满意度,增强监督诚信,降低监督成本,实现监督的社会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