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想不到,现在罪犯如果歌唱得好也可以减刑。8月1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延庆监狱:参加歌咏赛,获奖罪犯加分减刑”,“北京延庆监狱与东城区检察院联合举办了一场服刑人员金秋歌咏比赛暨帮教汇报会。经过激烈角逐,该监狱专门教育管理精神病犯的第九分监区获得了比赛的第一名。监狱对于获奖代表队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对于获奖罪犯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台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给予奖分。监狱将根据得分情况,向有关部门为罪犯提请假释、减刑。”
监狱是什么场所?一是惩罚罪恶,二是让罪犯得到改造重新做人;罪犯为什么服刑?是因为做出过应受处罚的事;那为什么又给其减刑?是因为确实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悔过自新的表现是什么?是罪恶受到涤荡、态度能够自新、认知得以纠正、道德确有改善——咦?怎么罗哩罗嗦地说了这么多,在罪犯“服刑-悔过-减刑-出狱”的逻辑链条中,也找不到“唱歌”和“减刑”之间的逻辑关系呢?
唱歌的确和悔过自新无关,虽然也许“愉快地歌唱”和“安心改造”有关,但把“唱歌”和“减刑”联系起来仍然是荒唐的。因为是否减刑和悔罪态度有关,但和精神状态无关,而唱歌只关联着精神状态;是否减刑和贡献有关,但和技能无关,唱歌是什么?其实更多的是一种天份,也是一种“技能”。
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一个罪犯是否应该减刑,一以贯之的判断准则,是法律公正是否真正得到体现、道德自律能力是否确已改善。除此之外,不应作其它参考的着想。人身上有几种能力主要由先天决定,后天的努力所起作用甚小,比如决定歌唱得好不好的音乐素质。这种先天素质竟然成为后天犯罪的庇护,让“唱歌”和“减刑”成为关联词,说严重些是对法律公正的破坏,也是某些司法人员素质低下,随意处置法律精神的表现。
作者 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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