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索讨债务反被对方告上法庭 有理的官司为什么会输
2002年7月24日17:1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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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原告徐某为了取得6万余元的胜诉证据,故意与被告周某签订欠款7万余元的协议,本以为在法庭上能把事情说清楚,讨回应得的欠款,谁料法官认为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双方协议,结果不仅自己索讨债务未成,反被对方告上法庭,履行还款7千余元。这使得徐某在日前签收法院判决书时长叹:有理的官司为什么还要输?
徐某和周某都是销售煤炭的个体户。2000年6月至9月间,被告周某到原告徐某处买煤,合计煤款金额88950元,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被告支付货款25000元后尚余63950元一直不付。原告在催讨过程中,被告却说在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间,被告向原告供煤过程中,原告曾欠被告71700元未付,并向法庭出示1999年10月15日原告签发的一张5万元支票退票存根和2001年1月25日原告出具的21700元欠条。原告在法庭上陈述,上述款项均已付清,只是因为自己是盲人,就交给成年的儿子去处理,但其儿子不懂法律,未收回这些凭证。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证明被告确实欠原告煤款63950元,原告遂于2001年8月18日答应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周某提供的欠条证据2份,徐某欠周某1999年煤款71700元,周某尚欠徐某63950元;差额部分于2001年10月31日前归还。为此,原告依据协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63950元并承担诉讼费。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周某提出反诉,认为这份协议是对原、被告相互间买卖业务过程最后结果的确认,原告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这份协议,而被告恰恰有相应的2份证据证明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原告应该支付被告7750元。
法官从种种迹象中猜测,本案事实有可能如原告所说,否则原告按照常理也不会起诉到法院,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协议内容。原告徐某向法庭提供的这份协议清楚表明原告自己欠被告周某7750元,应认定是原、被告相互间煤炭买卖的最终结算。日前,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95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支持被告的反诉,判决由原告支付被告7750元货款及诉讼费2320元、反诉费360元。
有理的官司为什么会输?上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慧敏这样认为:法院判决绝大多数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对法院判决理由不理解,因此难以接受败诉的结果。有的当事人连基本证据都没有掌握,只一味强调事实怎么样,到头来法院不予支持,便产生了种种错觉。
如何减少有理的官司还会输的现象,司法界人士认为,应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特别是要提高公民的程序法律意识和诉讼证据意识,把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四五”普法期间,对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要有新目标,努力使公民的整体法律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倪慧群 李新卫)来源: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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