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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货运业税收秩序进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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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4日16:45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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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李柯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加强这一行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税务总局将此举视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大部署,24日专门为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最近还出台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一整套规定,明确从今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税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从今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从今年12月1日起,经地税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今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税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完)(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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