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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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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14:4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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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倪四义 常爱玲)被称为“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民法草案23日提请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分九编,共1200多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抓紧编纂民法典。”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被专家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
在过去20多年,中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同时在一大批其他法律中作出了有关民事规范的法律规定。
顾昂然说,这些法律共同形成了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尤其要抓紧制定物权法,同时对人格权、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作出补充规定。(关于物权法和人格权法内容,详见专条)草案第一编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形成的。草案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据介绍这是因为学龄儿童已有简单的民事行为能力。草案将2年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草案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对互联网站侵权还专门规定了连带责任。
草案说: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草案还对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概括的规定。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草案对现行法律条款作了大量补充,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一般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四编为现行法律,暂未改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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