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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为电子商务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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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7日02:27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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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将与书面签名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报讯(记者林炜)电子商务活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一直是希望涉足电子商务者最关心的问题。12月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首部有关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该条例规定,密码、口令、指纹等“电子签名”在电子交易中将与书面签名具同等法律效力。
这个条例在全国首次对人们早已耳熟能详的“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电子签名”、“公匙”、“私匙”、“电子合同”、“商务认证机构”、“数字证书”、“电子记录”等概念做出了法律层面的定义。
根据这些概念,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身份的任何字母、字符、数字或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密匙、生物特征(眼膜、指纹)等鉴别方式。在这些概念下,人们基于电子网络、通过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提供的网上身份证及数字证书等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将得到法律的保障,从技术上较好地解决了电子交易活动中身份识别、防篡改、防抵赖等问题。
在受这一条例保护的安全的电子交易方式中,第三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按照条例,认证机构是在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并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具有密匙管理资格、负责向用户提供用于电子签名身份确认的数字证书,以及为电子交易提供各种电子记录管理等服务的机构。条例规定,认证机构泄露用户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用户的隐私,或故意提供虚假认证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于认证机构的原因造成用户数字证书失密、实效身份认定错误等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认证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的这一条例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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