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杀人案寻找证据,在抛尸处挖了1100平米6层楼深的大坑,前后花了8万元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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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罕见的为杀人案件取证的挖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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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雇10多名专业挖井工人和民工,奋战了9天,在10多亩大的稻田里,挖掘出一条南北长60余米、东西宽30余米、最深处近20米、足有六七层楼高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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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动用了一台挖掘机、两台15吨解放翻斗车、一台132货车、一台铲车、一台抽水机、两台发电机和四台潜水泵等大小轻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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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罕见的挖井“工程”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而是一个为杀人案件取证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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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如此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挖一个可能挖不出来的证据,沈阳市汪南派出所的这个取证举动在当地引起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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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口角引发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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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杀妻抛尸至废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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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富是沈阳市东陵区汪家乡汪南村村民,今年39岁,7年前因怀疑妻子汪秀兰与他人有染,与妻子离婚。但是,7年来两人离婚未分居,仍然住在一起。虽然两人偶尔也为一些生活琐事拌嘴,但是生性老实、不善言语的田宝富在汪秀兰面前根本占不了上风。几句磕磕绊绊过后,两人还是经常成双入对出入家门,走亲访友,过着正常的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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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5日傍晚,两人发生口角,争吵后汪兀自睡去,失去理智的田宝富操起一根木棒砸向睡在炕上的汪,之后,红了眼的田宝富用镰刀割向了这个与自己生活了近20年的女人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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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完人的田宝富将只穿了一件内衣的“老婆”扛到了停在屋外院子里的自家三轮车上,又捡了一堆红砖头、几捆稻草和一大袋炉灰,一起扔到了车上,将一车的“货物”拉到村外的稻田里。田中有一眼电井,因为水位不够,已经废弃两年多。田宝富将汪秀兰的尸身扔进了这眼不知道有多深的电井里,又分别将红砖头、稻草、炉灰倒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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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让犯罪嫌疑人田宝富没有想到的是,他“修”的这个“坟”,却令警方在取证时大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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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战引出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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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自首交待杀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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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富将汪秀兰的尸体抛下这口深不可测的电井后,一直在外面放风说:“汪秀兰离家出走了,跟别的男人跑了。”而且一直未到当地的派出所报告汪秀兰突然失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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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一直打听不到也找不到汪秀兰的娘家人来到了汪南派出所,将汪失踪的事向派出所报了案,述说了他们对田宝富有可能杀人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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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南派出所在接案后,对田宝富采取了打草惊蛇的心理战,经常将警车开到田家的附近,民警也在左邻右舍走访,声东击西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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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5日,在承受不住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走投无路的情形之下,田宝富在其哥哥们的陪同下,来到了汪南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杀人抛尸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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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找尸首费尽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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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井中只找到一些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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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南派出所在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田宝富的供诉后,即带田指认抛尸地点。检察院说:“要定田宝富的罪,必须要先找到尸体,否则不能定罪。”于是民警在随后的日子里,展开了一次又一次的艰难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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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口井太细了,细得勉强能容得下一个身材瘦小的人下去。为了取证,汪南派出所先后花钱雇人制作了抓钩、套筒等打捞工具。经过几天的打捞,只捞到了几块砖头和一些稻草,之后再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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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民警见这样的方法不行,便决定采取放人下去打捞的办法。于是一边花钱雇人,在井口上方做了个三角支架,安装上滑轮,一边又雇合适的下井人选,最后在附近的刘副村雇到了一位身材只有1.5米的37岁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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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打捞人员的人身安全,派出所请了附近一家医院的几位医生和护士到现场,并从医院借了个小型的氧气瓶,又在东陵公安分局刑警队借了一个防毒面具给打捞人戴上,准备随时应付打捞人在井下可能遇到的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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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面具没能派上用场,打捞人是戴着小型的氧气瓶,腰上绑着滑轮,缩着身子下到井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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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工作非常不顺利,几天的工作,只捞上了砖头、稻草和炉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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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所长说:“有时一天就捞上来几块砖头,井太深了,而且里边臭气熏天,捞上来的稻草好大一堆,都发黑发霉了,让井水和腐尸浸泡得简直让人闻不了。每天收工,就得用板子把井口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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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了一个多星期的打捞,最大的收获是捞上来有可能是死者的一些头发和一件乳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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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找尸展开宏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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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几百人前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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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简单常用的打捞方法是不好使了。汪南派出所经分局研究决定,采取和动用机械设备、雇佣有关专业打捞工程队打捞尸体。负责挖掘电井打捞尸体的工作落在了沈阳东方水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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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场罕见的、场面宏大的挖井取证工作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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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7日下午2点多钟,一台铲车,由南向北,距目标电井60米处,开始了破土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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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眼电井最少得有二十五六米深。”“我看不止,前面那眼能用的电井32米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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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这样议论着田间电井的深度。而实际上这口井究竟有多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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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取证现场曾经询问过负责打捞尸体的沈阳东方水利有限公司一位姓王的负责人。王说:“我们也不清楚有多深。你看到现在这个架势、场面了,从我们目前挖掘来看,这井少说也得有24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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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姓王的工程负责人说:“平均每天的工作量在1000多立方米。挖掘工作每天从早上6点多钟开始,晚上经常干到午夜12点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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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忙的那些天里,人们听到和看到:铲车、挖掘机、翻斗车、发电机、潜水泵、抽水机等机械设备发出的巨大的轰鸣声,从早到晚回荡在开阔的大地上,工人们也在离井口西面20余米的地方,用帆布搭建了一个面积8平方米大小的工棚,供工余时间休息、取暖和晚上留守人员睡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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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现场引来了当地的村民,天天都有好几百人,最多一天有千余人围着现场看。随着挖掘范围的一步步扩大,人群围成的圈也渐渐加大。挖掘出的泥土,也让围观的人越站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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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么大的工程,村民们七嘴八舌:“这个坑,太大了,吓人!”东陵分局的一位刑事民警说:“我当刑警20多年,还从没见过这阵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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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60米长30米宽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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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往上看有六七层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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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14日、17日,记者一直呆在现场,并用步、皮卷尺等方法和工具测量,挖掘出的这个大坑,南北有60余米长,东西最宽处有30多米,最窄处有20余米。光坑的总面积就约有1100平方米,如算上挖掘出的土方,占用的面积约有9亩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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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到井口处,往上看近20米,足有六七层楼那么高。最有力的证明是,经过这些天的挖掘,已经摘下了7节电井管径,每节的长度为2.5米,横七竖八地扔在大坑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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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下午4点钟左右,也不知道是挖得太深,抑或是土壤、土层的原因,还是巨大的机械轰鸣震动的结果,最上面的黄土层“轰隆”一声巨响,塌了下来,荡起一大团烟土。塌方没有造成人身事故,也没有损坏机械设备。平静和研究了好一阵子,挖掘机重新工作,刚收拾得差不多,“哗啦啦”一声,河床的沙土层又塌方了,盖在了一直保留约有80厘米高的电井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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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听见有人议论:“这活这么干不对,可以想想别的办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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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0天后中断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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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停止也可能继续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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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工程暂时全线停工。记者经了解得知,工程难度太大,继续干下去,需要重新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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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一位领导说:“要找煤炭设计院的工程队来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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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得扩大挖掘面积,把离井口5米左右、北面的道路拦腰斩断,从北向南挖,还得挖一个这么大的面积,估计得占地20多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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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派出所的同志说:“下午分局领导和市检察院来人,研究一下是不是可以利用一开始打捞上来的头发,做一下DNA鉴定。要行,就不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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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赶到现场等了一下午,都没有领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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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下午2点多钟,东陵区分局派两名法医来到汪南派出所,找来了死者的同胞姐姐汪秀玉、二哥汪庭斌和其16岁的儿子,并分别从他们的手指上采了血样,准备做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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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工地上最后一台机械———挖掘机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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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25日记者发稿时,大坑原貌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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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到底花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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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看来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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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告诉记者:“挖这个大坑花老了钱了,光给工程队就是10万元,我看呢,这个数肯定挡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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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姓王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个工程公安局说给6万元,但这个数肯定不够,怎么也得10万元。我们一天就得给每个司机70块钱,每天十七八个雇工,给40元50元不等。反正每天得4000多块钱。工地上没有电,挨着这口废电井的变压器,因为这口井的报废,也早就拆除了。所以一切用电都得靠柴油发电机,再加上大小车辆也得用油。我们几乎每天都用132货车往工地送柴油,到14日为止,总共已经送了4吨多了,每吨柴油的价格是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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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工程费用问题,汪南派出所的一位领导说:“我们打的请款报告是8万元,但是不够,怎么也得10多万。分局和市检察院要是非见尸体不可,我们还得挖。虽然目前因为施工所遇到的各方面的困难停工了,但我们也正积极想办法找更有能力、技术和经验的工程队来继续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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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都包括什么开支?”记者问这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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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施工款、土地赔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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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为挖掘用地批了10亩地,其实已经超了,现在可能就占了十三四亩了。如果新的工程队……或者再需要扩大面积,把路断开(还得临时修一条便道),还得请款,那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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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是两家的地,我们每亩地一年赔人家六百块钱,一共赔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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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下去捞尸体的人,每次给1500元。还有两个捞稻草的人,可能给了2000元吧。这钱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哥哥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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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各方面原因,记者无法了解和统计各项具体的开销,比如,在打捞的过程中,还曾经雇过5个人下到坑底的井口打捞,据说给5000元,打捞了半天,没什么效果,但之后给了这5个人多少钱则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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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挖掘引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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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应该科学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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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了许多对挖掘工作的有关议论,其中有人这样说:“要是扔到北京故宫的珍妃井里,你说能这么挖吗?”还有人说:“要是杀人犯毁尸灭迹了,或是像这样取证相当困难,再或者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更高额的财力,怎么办?取不到证据就定不了杀人犯的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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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些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研究生导师邢志人教授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市人大代表、同方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金锡盛先生。两人都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取证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新刑法》对这一点的解释,有了更充分和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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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两位人士也同时认为:“虽然法律法规等各方面对取证的经济成本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应该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应该科学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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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取证太困难或成本太大,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进行取证。比如说杀人工具、证人证言、第一现场、搏斗痕迹、血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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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个案子的取证,如果情况复杂,困难大,可以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比如借助红外线遥感设备、扫描仪等仪器确定死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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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并供图/《沈阳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