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经过:
2002年1月23日下午,南郑县城关镇元角村村民张吉生在院子修建围墙时,与邻居韩景文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张吉生将韩家一窗户玻璃打碎,韩景文与儿子韩磊、韩罡等人与张吉生撕扯起来。韩景文的三儿子、南郑县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韩忠德闻讯驾驶交警巡逻车赶回家。当时事态已基本平息,韩忠德却对张吉生施以拳脚,而后驾车离去。后张吉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吉生系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亡。
检察机关公诉:
事件引起了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派员进行调查,后认定韩忠德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韩忠德等人逮捕。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汉检字(20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韩忠德、韩磊、韩罡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2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芳(张吉生之妻)、张春丽(张吉生之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韩忠德、韩磊、韩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
被告辩护:
三被告人韩忠德、韩磊、韩罡均认为被害人张吉生在本案中有过错,且被害人死亡与延误治疗有一定关系。三被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
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2年9月27日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忠德、韩磊、韩罡,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张吉生,造成张吉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芳、张春丽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起因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张吉生在起因上有一定责任,故此对三被告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2002年11月,汉中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韩忠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韩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0027.7元。
事后采访:
11月27日、28日,记者曾多次到位于南郑县城关镇元角村的韩景文家,但韩家大门一直紧锁,据村民们说,韩家人已经不在村上住。张吉生妻女对判决没有提出异议。本报记者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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