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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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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3日04:39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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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历史人物,孔夫子当然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和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此人所云“句句是真理,字字是真理”。比如,《论语·泰伯篇》所载“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一说,便和现代民主社会的理念大相径庭,是万万不可取的。
旧时的统治者认为“对于老百姓,只能让他们照着(统治者的)命令去做,不能让他们知道为什么这样去做”,为达此目的,愚弄民众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当然,在科技落后的过去,社会闭塞,信息渠道不畅,相对而言愚民还不太难。现代社会则不然,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渠道四通八达,信息之丰富多彩、应接不暇已被人称之为“爆炸”。在这种情况下,除少数例外,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只允许民众知晓经统治者认可的信息,以便使他们个个都变得愚不可及,只会傻乎乎地受统治者任意驱使的情况,怕是很难长时间存在。这对整个人类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还必须强调的是,之所以在许许多多的国家和地区,老百姓都可以方便地获取多种多样的信息,科技进步固然功不可没,但最根本的原因却在于人的观念向着文明、民主方向有了很大提升,即国家机器和国家管理人员对老百姓知情权的高度认同和充分尊重。立足于此,审视中国社会在尊重老百姓知情权方面发生的变化,的确多有让人高兴之处。
比如,一部开全国之先河的地方法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年起开始实施;接着在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代表提交议案,呼吁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之后从CCTV西部频道4月上旬播出的“新闻夜话”栏目得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之中,有望在不久的将来作为行政法规颁布实施……对上述几个法规的实施和将要实施的意义,万万不可小视。因为,它们的出现和将要出现所传达的是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的信息,这就是,“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老百姓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诚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所说:“一旦全国人大立了法,公民获得政府信息将再也不是被‘赐予’,而是依法享有本来就属于他们的知情权。信息不公开老百姓可以依法起诉政府。”显然,这对强化老百姓的主人翁地位,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以及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府,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有关方面对几件国内国际或小或大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也很有点儿新面貌。3月31日下午1时05分,杭州市大学路小学发生意外爆炸事故,一名小学生把一枚旧炮弹的引信带到学校,玩耍中引信爆炸,致使12名学生受伤。仅仅过了4个小时,下午5时,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便出面召开新闻通报会,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通报事故发生经过和有关方面的调查、救治情况,希望媒体迅速、准确地进行报道。在我的记忆中,不说全部,起码有不少地方的宣传部门过去遇到类似事故时,首先采取的行动便是通知新闻单位“不许发稿”。两相比较,孰是孰非,显然无须我再多嘴。至于伊拉克战争打响以后,诸多媒体———尤其是CCTV的国际频道,以前所未有的篇幅和力度进行开放报道,这表现出对新闻规律和老百姓知情权的尊重。在报道中,媒体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对联军和伊拉克两方面的声音皆予以报道,把萨达姆在巴格达街头受到市民欢呼,以及联军攻入巴格达以后萨达姆的铜像被推倒也有市民欢呼的场面都在荧屏展示,这种对老百姓明辨是非能力充分信任的做法,无疑也是中国社会走向民主、文明的标志。 商子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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