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路局觉得冤
2002年9月5日17: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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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f365.com 2002年4月15日 01:37 江淮晨报晨报阜阳专电 阜阳市公路管理局税镇收费站借车给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汽车半路出了车祸,公路局因此被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公路局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已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0月11日晚,太和县公安局税镇派出所决定连夜送三名行政拘留人员到县拘留所,但派出所的一辆车坐不下所有人员。于是,他们向税镇收费站借车使用。税镇收费站认为借车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是单位应尽的义务,便将收费站的“金杯”面包车借给了派出所。面包车由派出所聘用的驾驶员张春政驾驶。
3月12日凌晨4时许,张春政驾驶面包车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两车均损坏,三轮车驾驶员吴子才和妻子徐玉美受伤住进了医院,太和县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春政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子才夫妻一纸诉状将太和县公安局、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今年3月27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太和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吴子才、徐玉美各类费用共38483元;阜阳市公路局对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太和县公安局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税镇收费站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这一判决结果,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表示不理解。税镇收费站王站长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中规定:借用或租用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收费站是借车给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任务,派出所在庭审时证明了这一点,法院也予以确认。既然是借车给派出所执行公务,收费站何来过错?
据了解,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已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准备讨个说法。
(计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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