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贪污第一案”主犯陈志清今日被执行枪决
2002年5月30日16:3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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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宁5月30日电 “青海贪污第一案”的主犯陈志清于今日上午被执行枪决。
陈志清原系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库处干部,在1999年5月因涉嫌贪污被逮捕。经审查,1992年至1997年间,陈志清利用在国库处从事地方预算核算工作之便,伙同同案犯包琪、朱向荣、程海林、苟远峰(已死亡)、袁海彬(在逃)等9人,采用退税、假拨款、涂改票据等手段,累计作案13起,侵吞国库资金达1549.3万元。
此案在1999年2月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察,其间历经数次起诉和补充侦查。2001年1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判处陈志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不服,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4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等为由,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同年6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后判处:陈志清死刑,同案犯包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案犯朱向荣、程海林无期徒刑,同案犯高正标、金哓华、房广亮、李宁有期徒刑6至2年不等。宣判后,陈志清等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驳回陈志清等人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1年12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把判决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以(2002)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贪污罪判决陈志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据了解,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最大一笔贪污国库资金案,也是青海省最大的一起贪污案,截至目前只追回230多万元赃款及部分赃物,其余赃款均被挥霍或至今无法追回。(完)(记者张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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