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4日电(记者 李煦 牛爱民) 北京一名7岁女孩圆圆对“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这条已被许多剧院、音乐厅视为约定俗成惯例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并以这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她接受综合素质教育权为由,将北京保利剧院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我国首例儿童状告剧院入场限制身高规定案。 圆圆在起诉书中称,今年1月13日19时许,她在母亲带领下来到保利剧院观看东方歌舞团文艺节目演出,但剧场却以其身高不够1.2米为由,拒绝她入场,使她最终没能看成演出。 今天,圆圆以保利剧院“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她依法享有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权利,给她心灵造成了一定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保利剧院向其赔礼道歉;观看同等档次文艺演出一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整。 保利剧院委托代理人在今天的法庭答辩中,强调这起纠纷是一起合同纠纷,即演出票为一份合同。在演出票背面标明“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是合同中的内容,剧院拒绝圆圆入场是在履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这位代理人也还利用多份证据强调,“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是国内外大部分剧院、音乐厅约定俗成的合法惯例,实施这样一个规定,既是为了保证艺术家们在剧场内的演出效果,也是为了不影响其他观众对艺术的欣赏。 保利剧院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还举证强调保利剧院建成以来,曾专门举办过200多场适合儿童观看的专场演出,并为儿童观看演出提供了优惠票价。由此可见保利剧院既没有歧视儿童的权利,也没有拒绝为儿童服务,更没有剥夺未成年人接受素质教育的权利。 此间法律界人士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影剧院向儿童开放并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所以目前还很难界定剧院有关限制身高的规定是否违法。但在今后修改《未成年保护法》时,对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加以考虑。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则认为,无论做出何种对未成人年的限制都是一种歧视性规定,都有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进入剧院后,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管理、教育,让未成年人遵守剧院规定;一旦影响他人剧院则有权利要求未成年人退场,但在事情未发生前,则不能推定未年人一定会影响剧场秩序。 记者还注意到,北京已有剧院出台规定,提出以年龄来限制儿童入场,而不是通过身高,因为身高并一定就能断定未成年人是否有自制力。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今天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后原告方拒绝接受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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