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已辞职离校的教师认为自己实至却未名归,未被评上学院的学期“教学奖”,学院抹煞了其劳动成绩,遂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学院还以荣誉及奖金。日前,这宗奇特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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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日,吴某被某学院聘为教师,任期为二年。同年12月,某学院为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制定并下发了《教学评估及奖励办法》,其中规定教师获颁该学期杰出“教学奖”,可获得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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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8日,吴某获悉自己在该学期教学质量评估中,名列前30名。但还未等到该学期的“教学奖”评出,同年8月16日他就请辞了,学校同意他调离。随后,该学院的“教学奖”出笼,吴某的名字不在获奖名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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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认为自己具有一等奖的获奖资格,虽然自己已经离开这个学院,但一学期的劳动成绩不应该被抹煞,自己不应该被从获奖名单上刷下来。他多次与学院交涉,未果,于是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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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愤而向花都法院起诉,要求学院补发荣誉证书和“教学奖”奖金3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50元;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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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一审认为,“教学奖”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单项奖,不属于工资收入的范畴,在用人单位未有明确该奖项的归属前,无证据证实吴某已经获得该奖项。而原告提出某学院侵犯了其荣誉权,要求赔偿,因该纠纷不属劳动争议的范围,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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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遂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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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赖颢宁通讯员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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