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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擅改孩子姓名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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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03:59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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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 通讯员 李茂森)昨天,一场因孩子姓名而引发的官司在密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认定母亲没有通过父亲同意而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无效,判决将孩子的姓名变更为原姓名。
赵某与李某于1992年结为夫妻,同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为赵暄。1999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赵暄由母亲李某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李某后来嫁给了邻村的姜某,将赵暄改名为姜波。
今年7月,姜波因升学等原因起诉生父赵某要求增加抚养费,而赵某却以孩子改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法院认为,孩子的姓名虽然改变了,但父子关系仍没有解除,所以赵某仍应支付抚养费。拿到判决结果后,赵某以孩子更名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伤害了他的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名。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其恢复原姓氏。法院依此判决李某为孩子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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