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1日电(记者孟华、李靖)从今天起,天津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益。据悉,这在中国省级法院中尚属首例。 这一做法在法学界引起很大反响。法学界人士认为,此举有价值在中国各级法院逐步推广,但不会动摇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学会经济学会理事、南开大学法学副教授陈耀东评价说,天津法院尝试实施判例指导制度,是一个有着重要意义的司法实践,对提高中国基层法院审判水平以及维护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天津市高级法院常务副院长杨润时说,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案例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决定实施这一制度,是考虑到审判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和为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而作出的。 在中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审判中,由于新情况的出现,法院的认识不同,曾经出现同一性质的争议在同一法院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的情况。中国著名的民间打假人士王海在一年内因两起案情近似的买假索赔案,曾经分别在天津市两个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两个基层法院结果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两案在同一中级法院分别进行二审,结果都维持了原判。 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涛在得知实施“判例指导制度”这一消息后,自然地联想到了王海的这两个案例。他说,判例指导将使法官判案更加谨慎,尤其是对于那些有着普遍意义的诉讼。上级法院也会通过及时再审或修正基层法院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统一。对于律师来说,认真研究此前判决,不至于在应诉时无所适从。 据了解,天津市高级法院将不定期地发布判例,对三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进行指导。在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中所选择的案例,先由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进行论证,再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后,方可确定为指导案例。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浩为说,在案例的选择上,将注重其“指导性”,选择那些能较好地解决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的案例;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情况下对审判提供重要借鉴的案例;与实际情况结合较好的案例。目前,天津市法院“判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案例正在收集中。 法学专家认为,天津法院的这一做法有价值在全国逐步推广。据了解,在国外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系的国家也在借鉴彼此先进的做法。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的审判尽管以成文法为主,但也逐步学习判例法系的灵活性、先进性,判例制度也非常发达。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在学习大陆法系稳定性。陈耀东认为,民商事案件比较复杂,同时法院的裁量权很宽泛,参考判例的指导,可以灵活应对一些新的情况,同时保证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据了解,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中国法律学术界长期呼吁借鉴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也出版了《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每一季度都公布典型案例来指导司法实践。 法律专家强调,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将不会动摇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杨润时认为,判例指导制度不是以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更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不会动摇中国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一贯原则。陈耀东说,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必须适用提供的案例,英美法系中的判例直接是法律渊源,直接起到成文法的作用,法院可根据判例进行审理。而天津法院确定的判例只是起到指导作用,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