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航上海空难按被侵权判赔
2002年5月22日02:20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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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2去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999年4月15日韩国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一带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空难死难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终审判决后各媒体纷纷评价说,上海空难赔偿创下了国内有关赔偿的最高纪录。88万元到111万元的赔偿数额,显然远远超出了《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上线为7万元人民币的国内空难赔付标准,甚至超出了《华沙公约》中规定的相当于7.5万美金的国际航线空难旅客赔付标准。那么法院是依据什么法律作出该判决的呢?
当时担任该案终审上诉的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朱洪超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在韩国货机坠毁造成中国公民死亡案的审理中,是按照侵权作出的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胡江燕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韩国货机失事造成地面5位中国公民死亡一案,完全不同于一般坠机事件造成机上乘客遇难,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赔偿中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空难造成机上旅客伤亡,航空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而韩航货机坠毁造成中国地面无辜第三人死亡,属于侵权行为,承担的是侵犯中国公民人身权的责任。一般来讲,侵权赔偿的数额都会高于空难等意外事故的赔偿标准,这可能就是为什么韩航上海空难“赔偿创下国内有关赔偿的最高纪录”的原因。实际上韩航上海空难造成地面5位中国公民遇难的赔偿标准,与今年“4·15”国航釜山空难、“5·7”北航大连空难的遇难者赔偿标准没有什么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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