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状告质监局
2002年6月7日01:21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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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07昨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坐在了渝北区法院行政庭的被告席上。把它推上被告席的是长寿区一个名叫舒大有的人。投诉无结果 状告质监局惹祸的是一辆拼装摩托车。2000年6月13日,舒大有在重庆市永福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永福公司)设在长寿的直销部购买了一辆“海陵”牌三轮摩托。第二天,这辆摩托就发生车毁人伤事故,舒的大腿被撞断。经长寿交警队鉴定,该车是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拼装车,建议舒大有向质监部门投诉。舒大有于当年7月4日向长寿质监局投诉,请求对该车进行质量鉴定,对拼装厂商进行查处。该局执法队长张轩明随后去巴南区找到了拼装厂。对于随后发生的事情,舒大有的代理人在诉状中作了如下描述:“张轩明不但未组织对拼装车进行质量鉴定……还把已经扣押的拼装车的原始销售手续退给拼装车厂商,唆使厂商将未销售完的拼装车拉走、撤销门市,致使原告的损失长期得不到赔偿。”之后,舒大有又向巴南区质监局、市摩托车质监站投诉。得到的答复是:该厂只是一个摩托车配件制造厂,不能生产拼装摩托车。若要检验,必须由市质监局下达检验计划。2000年12月舒大有在市经委获悉,永福公司未列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且在永福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其经营范围也没有生产摩托车的内容。他由此认为永福公司拼装摩托车是违法行为,质监部门理应行使职责,对永福公司进行查处,但质监部门却未采取措施,因此,舒大有请求法庭判令市质监局履行职责,并对长寿质监局、巴南质监局、市摩托车质监站的失职行为进行查处。该不该查处 双方说理由昨日,法庭辩论的焦点是:打击这种惹祸摩托车,是不是市质监局的职责。市质监局认为,对非目录外企业生产摩托车行为的查处,国家及本市均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对永福公司未进目录就进行摩托车生产这一行为,质监系统无论是在管理,还是在行政执法方面,均无相应职权。舒大有的代理人拿出的证据是:在国家十部委出台的《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公告》内产品型号、合格证、商标的行为,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的生产行为;对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应一律予以取缔。而国家质检总局也属联合发文单位之一,质监部门理应受理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投诉。渝北区法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 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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