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用暴力抢他人钱财犯抢劫罪 ●二审:索嫖资不算抢劫只构成故意伤害 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邓治军) 嫖客因嫌卖淫女服务“不佳”,遂持刀要将“嫖资”拿回,接着又将卖淫女的丈夫刺伤。一审法院将嫖客的行为定性为抢劫,并以此对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二审法院认定嫖客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刑5年。 2002年10月6日晚7时,被告彭国芳在佛山顺德区家电城旁的一小巷口遇到暗娼陈某,两人谈妥发生一次性交易价钱为30元后,彭随陈到一出租屋内,彭先给了30元小费,两人随即发生性关系。事后,彭认为陈某的做法不符合其要求,想把钱要回,遭到了拒绝,彭国芳即持刀胁迫陈某退钱。拿到钱后,彭国芳转身就跑,陈某随后边追边喊,彭跑到巷口时恰逢陈某的丈夫张某回家。张某一把抓住彭,彭用刀朝张某身上乱刺,张某在受伤之余将刀抢过反刺彭几刀。彭挣脱逃走,途中因失血过多昏倒在地,被公安人员抓获,送往医院救治。 今年初,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彭国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遂以抢劫罪判处彭国芳有期徒刑10年。彭国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认定其并未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刑5年。 索回嫖资不算抢劫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精神,对被告人索要并抢回赌资、嫖资等非法债务的行为不宜定为抢劫罪。本案中,彭国芳与陈某事先约好的“交易”,相当于“合同法上的约定”,在陈某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彭即以陈某违约收回“嫖资”。对该嫖资,彭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虽最后是持刀拿回“嫖资”,但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于彭随后将陈某丈夫张某刺伤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