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限制和打击制贩假证犯罪
2002年6月17日10:0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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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厦门6月17日电(记者禹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中有针对制贩假证犯罪的解释,制贩假证者所触犯法律主要有: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对制贩假证者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企事业单位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一贯或者多次实施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或者虽次数少但给国家机关的信用或者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等等。)”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身边大量存在的伪造文凭等大多数不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前无法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了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制贩假印章、假证件、假文凭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强化印章业管理基础建设。从2001年开始,公安部在全国试点城市推进《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贯彻执行,并准备在2002年底在全国推广应用。这项工作将实现全国印章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联网,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发现、打击利用伪造印章制造假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为防止假文凭泛滥,从2001年9月起,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在内的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都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各高校在完成证书的颁发、注册后,还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注册证书的电子档案上报教育部备案。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建立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以供网上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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