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 近日,天河区法院以贪污和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伦小蕙有期徒刑17年。 伦小蕙现年46岁,广东东莞人,大学文化。历任天河区财税局副局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中心分局局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01年4月4日被逮捕。 天河区检察院指控伦小蕙贪污受贿及诈骗共五项犯罪事实(详见右表),但法院只认定了前四项犯罪事实,认为第五项诈骗罪不构成。法院认为,伦小蕙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所在税务局辖区的税户要求在售房时给予优惠,收取谢某的港币和美金,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 法院一审认定,伦小蕙共贪污人民币13万元,受贿57万余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控罪一:1994年至1995年,伦小蕙在任天河区财税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局预算科私设小钱柜。1995年,她调离天河区财税局后,分几次在小钱柜支取现金13万元。1997年,清理小钱柜时,她指示小钱柜出纳张某以接待费、会议费、活动费的名义虚列开支5笔款项共13万元,还将日期倒签至1994年和1995年间,并签名报销,冲抵原先支取的现金,从中贪污。 控罪二:1993年12月至1995年3月期间,伦小蕙私自批借人民币5100万元资金给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两次向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索要了15万元,还收下了李某主动“进贡”的3万元。 控罪三:1994年4月,伦小蕙在私自批借贷款给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过程中,要求该公司低息借款300万元给中国南海石油天然气设备公司,并由“牵线人”王某在合同外另加息向南海设备公司收取利润息差25万元。其后,王某奉上“感谢费”18万元,伦痛快收下。 控罪四:1997年11月,伦小蕙在任市国税局第二直属中心分局局长期间,将该局办税大厅第三期装修工程以议标方式发包给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该公司财务经理贺某私自将此工程转包出去。1998年9月,工程完工后,贺某将15万元转划给伦小蕙提供的以其父亲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 控罪五:2000年5、6月,伦小蕙在任市国税局第二中心分局局长期间,受其司机谢某夫妇所托,为谢某个人购买的一套住宅找发展商(其税局辖区内税户)要求给予优惠,该发展商便给予优惠近40万元。之后,伦以房价太低,损害了发展商利益,应予补偿为由,向谢某夫妇索要10万元,谢某遂将港币7.9万元、美金1066元存入伦提供的以其丈夫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