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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首例判决“医患关系”:患者也是消费者

  2003年1月9日15:51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01月09日电 (张和平 詹小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首次依据"消法"终审判定一起医患关系纠纷案。它以法律支持的形式表明:患者也是消费者。

  此案发生于2000年8月。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的李某因出现尿频、尿少、全身乏力等症状,到苍南县中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双肾积水,右输尿管中、下段结石,左肾萎缩,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拟施行手术治疗。术前,医院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可能出现并发症。8月16日术后,李某频频出现打嗝现象。8月25日,医院发现病人刀口全段裂开,便再次对患者施行手术。但医生未作手术记录,也未告知病人及家属手术的原因。不几日,病人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以致多个内脏器官功能衰竭,于9月18日死亡。

  2001年4月,温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医院对李某的疾病诊断正确,但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同年8月,李某之妻及5名子女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医院承担各类损害赔偿共计15万元。今年2月,苍南县法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之规定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5条、26条、54条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中医院对李某的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法院判决苍南县中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李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89880元。

  苍南县中医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当,遂上诉要求改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苍南县中医院在对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应负一定的责任。该院还认定,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并无不当。因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我国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鲜有运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判例。浙江省的"办法"首次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轨道,其核心条款是,患者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患者也是消费者"。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过去,这类医患关系纠纷通常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调整。该法规确定的死亡补偿金标准,是按当地平均生活费10年补偿。而浙江省的"办法"则规定按当地平均生活费20倍(年)补偿。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用"消法"和"办法"比法院通常适用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调整,更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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