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组成的,造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具有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如建绿地、体育场,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但如果它不是服务于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现在,有不少的开发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如在北京宣武区庄胜二期危改区,开发商以“房改带危改”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危改居住用地”,但却在其上建造商品豪宅,而不危改安置房;又如浙江绍兴市“影城文化街”项目也是以公益事业名义征地拆迁后,改成“县前街文化街”进行地块转手,又变成商贸大厦进行开发建设;据上海市普陀区宏申小区的27户商品房业主反映,他们被以建设“绿地工程”为名强行拆迁,据同属普陀区的长寿路动迁居民说,长寿路动迁时原来也是以建大型绿地为名,可如今在这块大型绿地上已盖起了几幢每平方米价格高达万元以上的高层商品房,于是,宏申小区业主要求就本小区拆迁后60余年内不另盖建筑作公证,但遭拒绝。 以“危改”、“建绿”等公共利益为名行圈地之实,正是开发商屡试不爽的伎俩。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即国家征收权力进行法律规定,不能让什么都能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关键是谋利者深谙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寻租行政权力的道理,而行政权力一旦被用来实现某一集团和个人的利益那将是一场灾难。 《土地管理法》中有三处提到了“公共利益”,但都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这就如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若不是分别在第153条和第117条都对“不可抗力”的内涵进行规定,当事人怎样知道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是为了防止“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它比直接地化公为私更贪婪、更危险、更可怕。 (作者 谢光飞)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