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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交通违章公示有“滥用”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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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9日01:36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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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点击:让不守规矩的“出丑” 武汉实施违章公示制
昨日,武汉市交管部门发出通告,对于经常违章的司机和单位,将集中给予公示,并对他们发出警告。
据悉,武汉市交管局从今日起,再次拉开严整交通秩序行动,首先从纠正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行为开始,范围涉及到军车、公交和出租车等的所有违章行为。昨日,交管部门决定,将根据电子警察拍摄的违章数,首次对违章多的车属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并对违章率高的有车单位予以警告。评说链接:《工人日报》:不宜滥用“公示制”(作者:孙正龙)
武汉交警风雪中保畅通
公示是媒体上近年来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一般是指把需要公开并接受监督的事项在媒体上向公众予以明示。比如干部任职公示,就是把拟任用干部的情况在媒体上公布;再如获奖名单公示,就是把拟获奖人或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很明显,所公示的往往是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全体监督的事情,这带有一种考察民意的性质,因为被公示者如果不合格,群众对其有意见,那么群众就可以举报。这实际上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所以我认为,对交通违章者实行公示,有滥用公示之嫌。
首先,那些违规者已由电子警察拍下了违章证据,那么就由执法部门依规处理就可以了,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还公示干嘛?其次,要不要处理、怎么处理全在交通法规上清清楚楚地写着,只要公正执法就够了,何苦要通过公示来麻烦公众的视线呢?
交通违规,危害很大,应该违规一次处理一次,而不能等到多次了才给以公示处理。而且这样“集中”处罚有点像是秋后算账,让人措手不及。很明显,公示被作为一种处理手段来使用了,这无疑是对公示的曲解。
违规自有规章制度去处理,违法也自有法律来制裁,这就叫依法治理、按章办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交通部门、司机车辆也都自有规章制度约束着,只要司机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驶,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一个是严格守法,一个是公正执法,那么,一定能够保持有序畅通的良好交通环境。如果平时疏于管理,当问题积累严重才开始公示,让其“出丑”,效果并不见得好。管理在于平时,行动在于正常,滥用公示,未必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人民网网友 :交通管理违章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冬雨206)
交通管理的违章处罚引入公示制度,无疑是交通行政管理的一个进步。全国许多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已陆续建立这项制度,辽宁、湖南、江苏、四川等地还建立了相应的交通管理公示网站。 杭州五车连环撞事故
这项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为:对交通管理执法主体,由于必须公开处理的过程、结果,就不能不以以公平、公正为公示标准和原则,就不能不切切实实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办实事。从制度上杜绝了交通管理的随意性。以南京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网为例,网站开通一周年,总访问量就突破四十五万人次。这个访问量从一个侧面说明,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以往如果是违章处罚可以有人为的随意性,那么在实行了公示后,管理部门和管理者就必须加强自身的监督。
对交通管理执法对象来说,这个制度不仅是一种约束和制裁的制度,同时更是一种保护权益和相对公平的制度。它的积极性在于,只要是违章者,无论身份地位,就都有被“曝光”的可能;舆论层面的监督是一种日常监督,以此而有可能实现大众化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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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的违章处罚引入公示制度,是否必要?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来信请寄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2003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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