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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者缘何成了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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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14日03:28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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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谭新鹏
一场前后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拍卖会,今天在位于北京平谷区的渔阳饭店举行。记者在拍卖现场看到,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槌只在空中停留了几秒钟便一锤定音———除了一家外资企业以起拍价举了一次牌后,其他两家国内竞买企业均未举牌应战。
“整个拍卖还没开始就已经结束了!”一位出席拍卖会的人土评价说,不知两家国内企业是来参加竞买的,还是只来凑个数?
此次拍卖的标的为黑龙江省第三大国有企业———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桦林集团)持有的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1.5107亿股国有法人股,起拍价为9700余万元。竞拍者中,除了牡丹江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一家来自新加坡的独资企业———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轮胎)。
据一位来自桦林集团所在地牡丹江市的人士介绍,桦林集团是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由其控股的桦林轮胎曾在业内颇具知名度。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集团在经营上开始出现问题。
据透露,由于经营状况不佳,1999年8月19日,桦林集团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中信实业银行向桦林集团提供9541万余元贷款,贷款期限至2002年8月19日;桦林集团1999年12月底前偿还1000万元,2000年2月偿还500万元。为获得贷款,桦林集团将其持有的1.5107亿股“桦林轮胎”国有法人股质押给中信实业银行作为贷款质押担保。
但此后,拿到贷款的桦林集团仍在经营中未见起色。到2001年6月,集团欠中信实业银行到期借款本金1500万元、未到期借款本金8000多万元、借款利息1245万余元,总额达1.2亿元。为此,中信实业银行将桦林集团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桦林集团支付其欠款,并承担质押责任和案件诉讼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桦林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偿付9541万余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偿付中信实业银行20万元的律师费;中信实业银行对桦林集团的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然而,判决生效后,桦林集团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01年11月,北京市二中院对其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未果后,于2002年10月请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法人股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20856亿元。2003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定,依法委托北京瑞平拍卖行对该股权进行拍卖。
此间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参加竞拍的外资企业可能对今天的拍卖早有策划。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国有法人股最多只能被拍卖3次,第一次以评估值为底价拍卖,第二次以评估值的90%为底价拍卖,第三次则按第二次拍卖底价的90%为底价拍卖。而此次拍卖的“桦林轮胎”国有法人股,曾先后于今年6月8日和7月1日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佳通轮胎中国事业部董事长吴庆荣的说法似乎证实了这一分析。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佳通轮胎早在8年前就对桦林轮胎产生了兴趣,只是一直没有机会,而前两次之所以没有参加竞拍,是因为价格太高。
据北京市二中院的鲁法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被拍卖的国有法人股将按第三次拍卖的底价抵偿给申请人中信实业银行。
与佳通轮胎派出的前呼后拥的竞拍队伍相比,两家国内竞拍企业派出的人员却是形单影只,拍卖会一结束便起身离开了现场。牡丹江石化公司的一位人士对记者的提问一直讳莫如深,只表示“公司的实力不够,这次来只为学习学习”。
“两家国内竞拍企业分别只派了一个人参加竞拍,这么大的标的居然没有智囊参与,真是不可思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
据介绍,将国有法人股作为标的进行拍卖,在国内并不多见,而外资企业参与竞购更是史无前例。业内人士对此次拍卖后企业的资产重组普遍看好,但令他们匪夷所思的是,既然是一件好事情,又何必要遮遮掩掩呢?
(本报北京7月13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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