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岁的本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媛媛(化名),与母亲持票前往保利剧院看演出,因身高未达到1米2,被拒绝入场。媛媛以剧院侵害其依法享有的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权利为由,将保利剧院告上法庭。昨天,东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月13日19时左右,媛媛在母亲的带领下,拿着两张赠票到保利剧院观看东方歌舞团的文艺演出,在剧场入口处,工作人员在量完其身高后,拒绝其入场。媛媛的母亲以及随后赶来的父亲与剧院方面几番交涉,希望通融一下,但均被剧院以“1米2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所拒绝。
在法庭上,媛媛的母亲及代理律师认为,保利剧院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关于“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侵害了媛媛的权利,给其心灵造成一定伤害,要求法律判令保利剧院赔偿媛媛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并安排其观看同等档次的文艺演出一场。
保利剧院方面表示,演出票背面的“观众须知”第3条已明确规定“1米2以下儿童谢绝入场”,观众持票观看演出,即是与剧院方面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并接受合同上条款约束。剧院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国内外大型剧院的通行做法,也是出于保证演出正常进行,保护其他多数观众和演唱者不受干扰的考虑,毕竟儿童的自控力和坚持性远不如成年人,还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况且保利剧院自成立以来,已经为少年儿童举办了像《少年银河》、《胡桃夹子》等二十多场专场演出,在演出时间、票价上都给予了优惠开放。保利剧院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在进一步审理后再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