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日前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联合转发了中组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受理审批、证件管理、备案反馈、违规处理以及适用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转自搜狐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党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经批准方可出国(境)。其中以下三种人列为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基本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1.机关事业单位的县(处)以上干部;厅(局)以上离退休干部;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