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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军嫂被诬卖淫续:主要办案人员已被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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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7日08:28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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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警方认定镇川镇派出所办案程序违反规定,主要办案人员已被停职检查
本报榆林讯(记者国良东平)元月15日,记者从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获悉,本报曾经报道的《军嫂派出所吞金戒指喊冤》一事基本有了结果,警方日前作出决定:参与该案的主要办案民警已被停职检查。军嫂刘丽娜及其丈夫傅某等人经与当事方协商,获赔4.2万元。
2002年10月28日晚,榆阳分局镇川派出所在接到举报后将军嫂刘丽娜以“涉嫌卖淫”为名从镇川镇世奥宾馆带回所里审查,主要办案民警在对其审查未果的情况下,将其铐在暖气片上达6小时左右。刘为了证明自身清白,吞下了一枚5.5克的金戒指。事发后,刘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刘的丈夫傅某将此事向媒体反映。在医院治疗期间,刘自行将金戒指排出体外。
军嫂“吞金事件”披露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军嫂刘丽娜和丈夫傅某等人同榆林警方就此进行了多次交涉。
元月10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作出决定,该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此事后认为,镇川派出所在此次事件中,违反规定使用警械且对留置人员看管不严,致使“吞金事件”发生,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决定如下:1.所长刘耀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党委会、局务会作出检查,同时根据本人的认识态度,作出相应的处理。2.主要办案民警高虎、田新利被停职检查。3.协助办案的万涛、周晔在派出所干警会上作出检查。4.实习生秦利霞停止实习。5.责成派出所所长刘耀、副教导员叶长福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另悉,经有关方面磋商,当事人军嫂刘丽娜及其丈夫傅某已与警方达成协议,获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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