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袁幼鸣 由中国证监会主导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正在改革,改革后的规则将呈现“透明审核”的面貌特征。 根据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申请,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依据《证券法》规定原则,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同年9月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核心内容为组成一个约80位委员组成的发审委,审查发行申请材料,有超过三分之二发审委员投赞成票,申请即予以通过;为防止申请者和中介服务机构以种种方式“影响”发审委员,设置专条规定“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的身份应当保密”,本人不得“暴露身份”,也不得泄露其他发审委委员名单。 过去,发行审查工作问题不少。一是发审委规模过大,规模未能与效率成正比,反而对效率有负面影响;二是兼职委员过多(证监会系统委员不到30人,社会委员超过50人),兼职委员用在发审工作上的时间、精力不足;三是委员身份保密一条不可能做到,相反由于“保密议事、无记名投票”,对委员的监督与问责无从谈起。 从后果看,主要由于规则设计不合理原因,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未较有效地发挥出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作用,以致不少新公司圈钱成功,一上市即业绩大幅下滑。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改革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具体内容可能涉及以下几条:一是缩减发审委员数量,可能减少到30人至20人;二是强调委员专职性,可能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设置为专职委员;三是发审委实行“透明审核”,委员姓名全部公开,取消弃权票,要么说“YES”要么说”NO”,并要求出具理由,委员投票的结果与理由将予以公布。 上市公司质量事关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把好发行源头关十分重要。只有责任落实到人、权力与责任挂钩,才能改变“权力无边、负责无人”的状况。更进一步,类推发现,“透明审核”做法具有审批、审核程序进步示范意义,其于政府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重大工程方案决定、重大工程建设招标等诸多决策行为中较为普遍地适用。 应该看到,在现存边际条件下,为保障决策结果公正而设计的“投票人隐身”、“无记名投票”等办法收效不大,甚至适得其反。 “投票人隐身”在很大程度上“防君子难防小人”,比如规则要求股票发行审核委员身份保密,其实名单在投资银行界并不是秘密。“无记名投票”并不能有效遏制“权力寻租”现象,相反,由于公众知情权的丧失,其倒是有利于“暗葙操作”,具有勾结腐败的方便性。 在程序意义上,“透明审批、审核”公布投票人组成、投票人决定和理由,无疑便于监督、约束、问责决策组织与个人行为。 实现“透明审批、审核”经济社会效益却难以限量。事物一旦放置在阳光之下,只有在黑暗中进行的动作自然受到排斥;如有技术层面的偏差,众口一词的提醒也利于纠正。 怎样才能逐步实现“透明审批、审核”呢?“市场力量”不容低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必须公开披露,于是公众知道有不合格上市公司混进股市的事实,舆论压力之下,中国证监会将采取改革措施——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改革这一案例为“市场力量”的作用做了初步注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