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被媒体称作反腐倡廉又一“重大举措”的“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湖南省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为此,该省将成立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专门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据说,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能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腐败现象。真的是这样吗?恐怕未必。 其一,“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说到底仍属于核算或支付方式上的改革,即不过是将通常的一次性支付改作多次和分笔支付罢了。而单靠“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的改革,并不能触及到腐败的核心层面,因为所谓的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这种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支付款项,它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将所有的花钱项目从头至尾来个“一肩挑”。再说了,若果真它来个“一肩挑”,反而使权力更集中,就非但防止不了腐败,却还会产生更大的腐败隐患。 其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的采用,使得凭空又冒出一个核算局这样不伦不类的机构,又很容易造成职能管理上的混乱。因为核算局开展的工作,并不是什么新业务,而是过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的业务的整体转移。因为按照《预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如今,因为实施“集中支付”,就设立了一个职能与财政部门相雷同的平行机构,那么二者之间就很容易形成本不该有的磨擦和推委,从而影响到行政工作的效率,更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无端浪费。 其三,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的目的是防止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腐败现象,而要防止腐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监督之上。可“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说到底是“支付方式”的简单更改,而不是监督机制上的改革和完善。 作为试点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方式,遏止起腐败来究竟有多大效果,或者有没有效果,都得在实践中验证。故任何盲目的乐观,也都没有可靠的根据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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