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新在哪 各方评说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2002年8月6日09:47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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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起征求意见 8月4日结束
核心提示
7月22日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到8月4日征集意见结束时,市人大、市政管理委员会共收到市民电话1717个,来信460件,电子邮件414件,接待市民来访15人,共计2606件(次),共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4400条。据了解,这些意见将被记录、归纳和整理,形成《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据称,新《条例》是以“建首善、创一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基点,以“新北京、新奥运”为发展理念制定的法规。为进一步了解此法规的起草背景和市民的看法,记者特走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征集组,在第一时间把各方意见集中展示给读者。
法规链接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共八章72条,对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第2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随着城市化管理范围的扩大,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区都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实行管理。同时,第71条规定农村地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2)第10条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8年来逐步在各区、县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立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该执法组织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第三章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规定。第三章中第19条至22条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如责任区的划定、责任人的确定和责任区的要求等。第23条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进行了规定。
(4)第四章关于城市容貌的规定。为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本市市容市貌的管理,第四章中对建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广告、夜景照明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为有效治理影响市容的“小广告”,第39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措施。
(5)第五章关于环境卫生、第六章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新《条例》在第五、六章规定了对环境卫生和相关设施管理的具体内容。另外,第52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平台、阳台和窗外搭建鸽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新《条例》新在哪儿
8月2日,记者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据新闻处副处长鲁来顺介绍:“7月22日征集意见一开始,意见征集组办公现场两部热线电话铃声不断,工作人员应接不暇,头几天每天要接100多个电话。”记者几次拨热线电话,都是占线的声音。好不容易拨通市政管理委员会的热线电话,一位姓雷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头几天的时候,每天要接120多个电话,最多的一天接了150个。市民们对新《条例》给予了广泛关注。那么,新《条例》究竟新在何处呢?
据记者了解,原《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1993年通过的,1997年进行过修正。人们现在耳熟能详的“门前三包”等制度就是从这个《条例》中来的。原《条例》的施行,对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与北京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及中央和首都人民对北京工作的要求还很不相适应。正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林铎在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说明中提到的,原《条例》的使用范围窄,需要扩大试用范围;原《条例》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过于原则,造成责任不清、责任人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原《条例》在城市容貌方面规定的内容较少等等。
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新《条例》对原《条例》做了如下修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三是根据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新的情况明确了执法主体。
据了解,新《条例》所规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的都是市民平日能看到、感受到的市容市貌,因此,此次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处透露,市民关注的焦点主要是阳台上不得晒晾物品、治理小广告、禁止养鸽等方面的规定内容。此外,新《条例》的可操作性也得到城管、街道等相关部门重视。
阳台晾晒物品可否区别对待
新《条例》第24条第五款规定:建筑物顶部、平台、外走廊等应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从来信来电中记者感觉到,市民对新《条例》关于阳台晾晒物品的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理解,同时也提出一些不同的想法和建议。7月22日新《条例》征求意见一开始,市民就对这条规定发表了许多看法。郑辉在电子邮件中提到:“我认为不准在窗外晾晒东西的规定不近人情,因为北京有很多楼房没有阳台,也有很多平房。”
某位市民在信中说:“现有的商品房两层以下的没有晾衣台和阳台,那衣服应该晾在哪?”
另一位市民则认为:“临街处(包括大街小巷和大院)不得在窗台或阳台外设晾衣架,这是一些人为了扩充自己的使用面积,将窗台或阳台扩为厨房或饭厅,而把什么背心裤衩示众,实在不文明。”
还有一位市民提出对阳台晾晒物品能否“区别对待”。他在电子邮件中提到:“在外面晾衣服的人,一般是居住条件差的家庭和小的理发店,以及民工等。所以可以区别对待,如对于临街的楼区,不允许在外面晾晒衣物等,对于在小区里或胡同内小院中的,可以宽容一些。”
作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城管大队对此也有一些建议。安贞城管分队建议:对在阳台外晾晒衣物,可具体规定在主要大街两侧不能晾晒衣物,并可出台罚则。对居民小区内可暂不规定。
据悉,今年4月起上海施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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