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发布通告 收缴散失社会危险物品
2002年8月1日13:29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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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8月01日
本报讯 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规定收缴的危险物品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邮寄、储存,以及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等。凡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8月29日前主动将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逾期拒不交出的,公安机关将强制收缴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所有涉及危险物品的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危险物品流散社会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群众提供的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逐起核查,认真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各级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者予以重奖。
省公安厅同时公布举报电话:025-3526403,各地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均为110。(沈宫轩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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