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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华受贿一审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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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1日02:23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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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受贿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朱小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期间,朱小华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求,决定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批准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为该公司代理开办信用证;同时决定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购买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新世纪广场房产,批准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其间,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朱小华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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