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收视费上调50% 一律师通过法律讨说法
人民网北京7月18日讯 从7月1日起,北京市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上调50%。这一消息公布后,在北京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北京市民纷纷质疑。昨天,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郝云峰律师一纸诉状将歌华公司告上了法庭,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郝云峰律师认为,北京地区每户每月12元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8个年头了,当时定价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歌华有线对有线电视收看服务费进行调整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的关键是,这种调整应当在什么幅度内、怎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征求过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意见,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涉及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有线电视用户对价格调整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知情权是指有线电视用户对歌华有线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运营成本有全面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在涨价后,增加的收入具体的使用安排,让广大有线电视用户清楚,企业的确是将这笔费用用在了提高收视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在收视质量和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收费水平,消费者是很难信服和接受的。而且这种单方涨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现在是你接受也好,不接受也罢,反正我已经涨了。明显违背了《消法》第四条所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歌华有线的“成本说“是站不住脚的,现在歌华有线还在盈利,即使亏损,也不能把费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歌华公司应当分析一下企业成本增加的真正原因。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一方,在有线电视接通后,便与有线电视网的经营企业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起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该服务合同关系,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每月向歌华公司交纳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12元,歌华公司应当提供其承诺的有线电视节目。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歌华公司在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与原告协商,单方面强行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郝律师表示,作为一名律师,对歌华有线明显违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感到非常震惊,觉得有必要向歌华有线讨个说法。不管官司的结果如何,他都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