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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贼客车开进公安局
| ![](https://photo.sohu.com/46/01/Img203600146.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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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1日08:43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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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有无此权利各方说法不尽相同
民警在公交车上调查本报记者长泰摄
丢了手机要求司机将车开进公安局
10月19日下午,一辆“西安———翠华山”的中巴车载着20多名乘客驶进了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车门打开,一名40多岁的妇女急忙跑进该局治安科报案。
原来,该车半小时前停靠时,该妇女刚下车就发现手机不见了,急忙返回车上,要求司机把车直接开到公安局“抓贼”。在民警调查的过程中,这位妇女在司乘人员的提醒下,又在车座位下找到了可能是被心虚的小偷扔在座位下的手机。这件事同时引来了乘客们的纷纷议论,有人支持有人抱怨,一时间在公安局大院里争执不休。
此事虽然以手机的出现而告一段落,但从而把一个大家经常碰到的问题凸现了出来:失主有权让客运车开进公安机关调查吗?
本报也接到过类似反映。就此,记者从多个角度采访了不同身份、不同立场的读者,来一起探讨了这个问题。
当事人众说纷纭
失主:“我在车上丢的手机,我只有用这种办法来找回!”
乘客甲:“你(失主)耽搁我们的时间,怎么赔偿?你(失主)丢东西是你活该!”一位自称是某高校的女大学生“慷慨激昂”。
乘客乙:“我支持她(失主)的这种行为,将心比心,大家谁丢了东西不着急!”一位老年女士满脸同情。
司乘人员:“今天真倒霉,生意不说了,还被人(乘客)骂。”“她(失主)要求我来(公安局),我有什么办法?”
警方:乘客和司乘应协助破案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公交分局秘书科科长张玉婷,她认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失主可以让公交车司机封闭车门开进公安局调查,但从社会道德规范的角度来看,我们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事发后,乘客应该同情失主遭遇,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律师:失主无权让车开往公安局
针对此事,西安解放法律事务所副主任李保庆认为:第一,乘客在购票搭乘营运车后,就和营运人产生了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解除前就有了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法律保护。所以,乘客在车上遗失了手机,有权向合同方(营运人)索赔损失。
第二,失主让车开往公安局,法律上没有依据。营运方没有在失主提出“把车开往公安局”的要求后履行的义务,事件发生后,除失主外,被牵连的无辜乘客可以向服务合同方(营运人)以“服务不到位”为由索赔相应的损失;营运方如向无辜乘客赔偿了损失,就可以向失主追偿。
实习记者南风
编后:
看了以上报道,如果这则新闻里的角色下次就是您的话,是不是会左右为难?
如果这件事发生的时候,作为司乘人员积极地安抚乘客,失主也采取冷静的态度和乘客沟通,乘客同样宽容一些,理解一点,相信大伙儿就不会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争吵起来,小偷转移赃物的企图也就不会得逞。
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从公民道德建设上做起才是正理。同时,我们的社会也是一个法制逐步完善的社会,“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要求也应该在这样的“小事”上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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