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盛宁 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民间进行大学排名,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有“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这种监督应该包括社会的监督,社会对大学的排名无疑是实施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即使在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也有“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的规定。 因此,教育部可以有自己的评比机构,有自己的大学排行榜————但同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排斥其他民间机构组织的大学排名。官方的排名与民间的排名相互竞争,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 …… 中国的大学排名如果说还有什么欠缺的话,那就是还需要更多的竞争者。通过市场的选择,最后总会有大家公认科学、权威的排行榜被推选出来。这不是由谁能够说了算的,要让市场说了算。 从有关报道看,我们还不能得知已有的这些大学排名活动的程序、标准、方法以及资料来源,这妨碍了我们对这些排名下判断,也降低了这些排名的影响力。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增加评选透明度,同时吸引社会各界对大学排名的意见、建议,这样才会获得社会的信任。 ———原载3月12日《深圳商报》 |